学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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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教育学会、苏州市陶行知研究会


发布日期:2023-06-27   点击:

苏州市教育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苏州市教育学会。

       第二条  苏州市教育学会是全市教育工作者自愿结合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下,依靠和团结本会会员,积极开展学术研究、学术交流、学术指导活动,依法立会,学术办会,服务兴会。

本会在活动中,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四条  本会由苏州市教育局主管,接受江苏省教育学会、苏州市社科联的业务指导和苏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本会会址设在苏州市学士街389号,苏州市教师发展学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学习现代教育理论,了解和掌握教育信息;

(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做好课题管理工作,并推广研究成果,表彰先进;

(三)组织教育调查,为解决教育改革和发展中遇到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服务,为政府决策服务;

(四)举办各种学术活动,总结教育教学经验,加强与市外、境外、国外的交流合作,提高会员的教育教学水平;

(五)组织教育教学评优活动;

(六)提供教育资源和教育咨询;

(七)组织有关教育教学培训;

(八)承接政府需要向本会购买的其他服务。


第三章  会员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热心教育事业;

(三)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愿意交纳会费。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本人(或团体)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供必要的信息资料;

(二)经本会理事会批准。

第十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建议;

(四)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  如果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在一年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 会员如有违法犯罪行为,或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  本会为江苏省教育学会、苏州市社科联、苏州市社会组织促进会的团体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审议监事或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决定终止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第十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有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二十  理事会任期为五年,其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聘任监事;

(八)制定重要管理制度。

二十一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2/3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第二十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中(一)(三)(五)(六)(八)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第二十  常务理事会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

(二)在教育系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四)原则上不超过七十周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会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任职。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如会长因故不能主持,由常务副会长主持;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主持研究本会的重大事宜;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大文件。

三十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党的建设


第三十四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支持开展党建工作,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在团体内建立党组织并开展党的工作。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接受相关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联络)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健康发展,领导本团体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主动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三十八条  本会支持党员参加党的活动,保障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并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经费和人员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三十九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党的纪律检查机构领导。

第四十条 本会支持配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上级党组织查处组织内违纪党员;支持党组织对本团体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四十一  本会经济来源:

(一)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政府服务的收入;

(三)捐赠;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必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投入人对投入本团体的财产不保留(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十四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所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正常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本团体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第五四十九条 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得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苏州市统计局公布的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


                                       章程的修改程序


五十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五十一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五十二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再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同意。

五十三  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部门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项。


                                                   附则


 本章程经20246 日第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五十八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苏州市陶行知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苏州市陶行知研究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市教育界和热心教育事业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群众性教育学术团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行动指南,团结和组织全市广大教育工作者,结合教育实践开展教育科学研究活动,开展学习、宣传、研究、践行陶行知教育教学思想活动,为教育改革和发展服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作风和实事求是的精神。

第四条  本会接受苏州市教育局的领导,接受江苏省陶行知研究会、苏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苏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本会驻地设于苏州市学士街389号,苏州教师发展学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本会所有活动均属于非营利性质;其范围是:

(一)组织陶行知教育思想学习、宣传与学术研讨;

(二)指导和协调本区域开展陶行知教育教学思想研究和实验工作;

(三)总结评选和鉴定推广践行陶行知教育教学思想的优秀成果;

(四)受上级研究组织或机构委托,组织陶行知教育教学思想研究课题和实验学校、实验项目的管理工作。

(五)表彰在学陶师陶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的集体和个人,设立“陶行知教育奖”。

(六)承揽政府和社会购买服务项目,开展教育咨询与教育科研指导服务;接受委托,开展教育科研成果的第三方评审、鉴定及推广工作。

(七)学习借鉴陶行知全民教育、乡村教育、、民主教育、科学教育、劳动教育、创造教育、终身教育等教育思想,组织开展有益于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的活动。

第三章 会员


 本会采取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接受本会的章程,自愿交纳会费;

(二)从事教育工作实践或教育科学研究,热爱教育事业,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工作的实际经验或理论水平;

(三)热心于陶行知教育思想的学习、宣传、研究。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会正式会员一人介绍或基层陶研组织的推荐;

(三)填写会员登记表;

(四)个体会员经本会秘书处批准并颁发会员证,团体会员须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十  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提交有关学习、研究成果或信息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审议监事或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决定终止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  理事为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机构负责人是常务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理事、常务理事、机构负责人人数均为单数

第十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  会员代表大会产生理事会,它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决定监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联络机构和实体机构,批准任命机构负责人;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重要的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二十一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第三、第五、第六、第七、第八项权限。

第二十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市教育系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任法定代表人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十条 本会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联络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分支机构、联络机构、实体机构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本会以县级市、区为单位设立区域性陶研管理片工作组。陶研管理片工作组的主要任务是按照本会工作计划,组织本区域会员开展学陶师陶研陶活动,承办本会具体工作。陶研管理片工作组组长、副组长由秘书处在各市、区教育学会或陶行知研究会中聘请。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党的建设

第三十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三十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支持开展党建工作,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在团体内建立党组织并开展党的工作。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接受相关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联络)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 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健康发展,领导本团体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

第三十 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主动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三十八 支持党员参加党的活动,保障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并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经费和人员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三十九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得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苏州市统计局公布的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

四十 支持配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上级党组织查处组织内违纪党员;支持党组织对本团体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收入;

(三)接受政府资助或社会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团体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必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投入人对投入本团体的财产不保留(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四十八 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所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正常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本团体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四十九 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得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苏州市统计局公布的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十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本团体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  

本章程202536日经第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五十八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的理事会。

五十九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